7. 內部稽核、風險事項及管理政策

內部稽核
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乃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相關法令辦理。
內部稽核之目的
    協助各單位主管了解所屬員工處理各項業務時效,以及是否遵循政府各項法令、公司內部規章制度,期及早發現問題、解決問題,以提高公司經營績效。
內部稽核之組織
內部稽核單位設置隸屬於董事會,並依公司規模、業務情況、管理需要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任內部稽核人員。
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須經董事會通過,並於董事會通過之次月十日前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櫃證券檯買賣中心備查。
稽核人員任用資格應符合證期局「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之適任及進修時數」規定。於每年一月底前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備查。
內部稽核之運作
  本公司內部稽核作業範圍包含所有財務、業務等營運及管理等功能,並依八大循環分別執行稽核,除定期向各監察人報告稽核業務外,稽核主管並應列席董事會報告。稽核對象除本公司所有單位外,符合法令規定之各子公司亦每年定期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並依年度稽核計畫執行例行稽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辦理公告申報以及刊登於年報。
  內部稽核人員應於次月底前,將稽核報告交付監察人查閱,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監察人。另外,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申報次一年度稽核計畫(申報前需先呈送董事會通過,並於二日內辦理公告申報通過日期),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稽核執行情形及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辦理公告申報。